消防泡沫PFAS禁令EU(2025/1988) – 2025/10生效

消防泡沫PFAS禁令EU(2025/1988) – 2025/10生效

PFAS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此類化合物多達上萬種,用於生活防油、防水等用途的產品,從廚房裡的不沾鍋、防水外套等等不計其數,而消防上 AFFF 水成膜泡沫也含有此類 PFAS 的物質。由於 PFAS 物質在自然界不易被分解,被稱為「永久化學物質」,涉入人體內長期累積,所造成的慢性傷害已被陸續證實。因此,歐盟推動 PFAS 全面禁令,自 2019 年起由理事會呼籲禁用、議會要求期限,並納入 2020 年永續策略,旨在落實「零污染」目標,分階段淘汰所有非必要用途

消防泡沫 PFAS 禁令 EU Regulation (EU) 2025/1988 已於2025/10生效,主要內容包括:

2030 年 10 月 23 日起,消防泡沫將受以下限制:

  • PFAS 濃度不得等於或超過 1 mg/L(所有 PFAS 之總和)。
  • 此禁令涵蓋:生產、銷售、儲存、訓練及使用(包括應對突發事故與設備維護)。

清理與廢棄

含 PFAS 的泡沫、逕流水及污泥必須謹慎處理。法規明確規定:

  • 生物廢水處理法是不被接受的——此方法無法去除 PFAS。
  • 廢棄物必須經過收集與處理,使 PFAS 獲得破壞或不可逆的轉化。
  • 目前認為高溫焚化(1,100°C)是唯一合適的處理方法。
  • 使用者還必須確保測試或事故產生的逕流水不得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排放

設備中的 PFAS 殘留

即使經過清洗,PFAS 仍可能殘留於管道、儲槽或比例混合系統(Proportioning systems)中。 因此:

  • 經過清洗的系統:若改用無氟泡沫(Fluorine-free foams),其 PFAS 含量上限可放寬至 50 mg/L,但這僅屬於暫時性措施
  • 期限限制:此項豁免條款將於 2030 年前進行重新審閱。
  • 手提式滅火器不適用上述豁免——其 PFAS 含量必須始終符合 1 mg/L 的限制標準。

台灣現況

台灣目前市場上仍有傳統 AFFF 類的泡沫原液進行販售及使用,但須確保符合環保署相關列管規定:

  • 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 歸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嚴格管理使用用途。
  • PFHxS(全氟己烷磺酸): 2024年已公告列管。
  • 300+ 種新列管: 2024年10月預告將PFOS、PFOA及其鹽類等共357種物質列入更嚴格的管制,並新增269種PFAS為關注化學物質。

轉換為無氟泡沫是一段必經之路。我們強烈建議新建工程從設計初期就選用無氟系統;對於消防隊與機場的移動式設備,也應逐步更新並妥善處理舊的 PFAS 泡沫。台灣正積極與歐美標準接軌,未來將全面邁向 PFAS-free 的泡沫時代。

重要提示: 本專欄(文章分享)中表達的任何觀點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興社公司官方立場。此外,本內容並非旨在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也不應用於提供此類建議或服務。